一、居留许可
塞浦路斯移民局负责签发外国留学生和劳务人员的学生/劳务许可,并负责签发和延长居留许可。
(一)劳务人员
劳务人员首先须得到由塞浦路斯雇主向移民局申请的劳务入境许可,所需资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无犯罪记录公证、体检证明、约500欧元的押金、由塞浦路斯劳动部盖章的雇佣合同、申请费、社区委员会主席出具的雇主提供住宿声明书等(最新材料清单请参考塞移民局官网)。
得到劳务入境许可的申请人可向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工作签证。抵塞后劳务人员须于7天内在移民局登记办理外国人登记本(草皮本)并申办居留许可(俗称粉单,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居留许可到期前须向移民局申请延期,所需资料包括申请表、护照(一般有效期一年以上)、照片、草皮本、新劳务合同以及移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在居留许可到期前改换雇主,必须与新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移民局申请改变居留许可证,劳务人员为就业目的在塞浦路斯最长逗留期限为4年。每年为塞当地公司创收百万欧元以上或负责价值数十万欧元优先经济项目的高级人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中层管理或执行者等关键人员、个人或团队运动员、教练、宗教画家(直至作品完成)、记者、具有克里特血统的叙利亚公民、具有塞浦路斯血统的第三国公民。详细请参考塞浦路斯内政部网站或移民局网站。电话:+357 22804425, +357 22804424, +357 22804412, +357 22804414, +357 22804415;传真:+357 22804595。
(二)留学生
留学生必须获得塞浦路斯相关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得到教育文化部和移民局的认可。得到认可的申请人可向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学习签证(所需材料见前“签证须知”)。公费留学生需在留基委网站上完成注册登记,并在抵塞后将相关材料交大使馆备案。留学人员抵塞后,留学生须即到移民局登记取得登记本(草皮本)、申办居留许可(粉单,一般有效期为一年)并进行体检,居留许可到期前须通过学校向移民局申请延期,所需资料包括申请表、护照(一般有效期一年以上)、照片、草皮本、学校证明资料及移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学生可以改换就读学校,但须在第一所学校上满一个学期,同时要通过新就读学校向移民局主管官员提供一切历史记录,申请改变居留许可证,移民局主管官员将把有关情况通知教育文化部。
每个外国学生课程表的副本会保留在学校专门档案里供教育文化部督察员检查。各学校校长每年两次(10月底和2月底),向移民局提供包括所有学生课程表在内的档案。
在校生连续无故缺课两周以上者,其所在学校会将情况通知移民局并报告教育文化部。教育文化部通过督察员检查外国学生是否正常上课,如发现违规情况将通知移民局。警察局和移民局也会对外国学生是否正常上课,及是否非法从业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塞浦路斯对留学生打工有严格限制,只有酒店管理等少数专业学生可在满足移民局规定条件下被允许打工,且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证,学期间打工时间每周不超过20小时,假期间每周不超过38小时。如留学生有违规行为,将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居留证被吊销,并被勒令离开塞浦路斯的处罚。
留学人员在顺利完成学业后,可在使馆办理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具体信息可查询使馆官方网站。
详细信息请参考塞浦路斯内政部网站或塞浦路斯移民局网站。电话:+357 22804435, +357 22804467, +357 22804535, +357 22804446;传真:+357 22676944。
二、国籍及移民
(一)移民许可
塞浦路斯为非移民国家,根据塞1972年的“外国人和移民规定”第5项符合6类情况的外国人可以申请移民许可。详细情况请咨询塞浦路斯内政部下属移民局(Civil Registry and Migration Department)。电话:+357 22804502,传真:+357 22804587。
(二)国籍政策
塞浦路斯承认双重国籍。下列人员可申请获得塞国籍:
1、于1960年8月16日后出生于国外,且其出生时父亲为塞籍公民的;或于1999年6月11日后出生于国外且其出生时母亲为塞籍公民的;
2、于1999年6月11日前出生(不论出生地)且出生时其母亲为塞籍公民,父亲为非塞籍公民(或在孩子出生后才获得塞公民身份)的未成年人;
3、其父亲或母亲通过长期合法居留塞浦路斯或是与塞籍公民发生婚姻关系获得塞籍公民身份的未成年人;
4、于1960年8月16日前出生,从父亲一方继承塞浦路斯血统,在海外具有永久居留权的英国或英联邦国家公民。
5、于1960年8月16日前出生,从父亲一方继承塞浦路斯血统的非英国公民或英联邦国家公民。
6、在1914年11月5日至1960年8月16日 (含当日)期间在塞出生,且出生时父母双方均非塞籍公民的成年人。
7、具有塞浦路斯血统(不论出生地),在塞合法居留一年以上的成年英国或英联邦国家公民。
8、递交国籍申请前与塞公民合法结婚3年以上、合法入境且在塞居住超过2年的外国公民;
9、递交国籍申请前在塞合法居留7年以上,或递交国籍申请前成为塞公民直系亲属,并在塞合法居留5年以上外国公民,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连续在塞合法居留;
10、在塞进行高额投资且无任何犯罪记录的外国公民;
11、在塞合法居留并在申请入籍前的8年中连续5年以上在塞居住的运动员、教练、国际商业公司雇员或为塞籍雇主工作者等。
申请者如在塞递交申请,必须在法官或法庭户籍注册员面前签字;申请者如在国外递交申请,必须在塞驻外领事官员面前签字。详细信息请咨询塞移民局:电话:+357 22804510,22804511,22804512,22804528,传真:+357 22804534。